淺析可疑交易行為要點在反洗錢判斷中的運用
我國經過了十年的反洗錢發展,經歷了從無到有、從粗放到集約的反洗錢發展歷程,已經將反洗錢從最初的打擊金融犯罪上升到了預防金融系統風險、遏制經濟犯罪、打擊恐怖活動維以及護國家安全的戰略高度。 “一法四規”為框架的我國反洗錢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,并在不斷完善之中。
面對全球化的洗錢方式正通過各種方式加速渠道創新、手法創新、高智商的洗錢犯罪手段正得到極大程度的豐富,使得銀行機構在反洗錢實務中面臨著新的挑戰。尤其是可疑交易行為、客戶身份識別等領域的反洗錢管理存在較大的不足,制約了反洗錢工作有效性的提升。除了依賴于各種系統平臺,筆者認為銀行從業人員掌握基本反洗錢技能,加強對洗錢活動的敏銳度和準確性,提高對可疑交易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,成長為兼具金融業務、反洗錢業務的復合型人才。
要在紛繁復雜的交易行為中辨別可疑,快速有效的判斷洗錢方式,筆者認為應熟練掌握以下七大類可疑交易的基本特征:
一、通過地下錢莊轉移境外:
1.非法匯兌型地下錢莊:行為常見于黃金、白銀等貴金屬交易的珠寶店,除了非法兌換外幣以外,甚至可將現金兌換為外國的無記名與背書的支票,供客戶至外國的帳戶存入,且過程往往出現現金交易,甚至部分嫌疑人偽造軍官證、港澳通行證、回鄉證來掩飾身份。
2.非法結算型地下錢莊:一般注冊地址不存在的大量空殼公司,但多家公司法人代表相同或存在親屬關系,或年齡可疑(如老人、小孩),多家公司注冊、開戶時間比較集中,開戶地點也比較集中。
二、腐敗洗錢:這種洗錢行為一般指向特定的職務身份:公務員、國有控股公司高管等,包括親屬和關系密切的人,可疑交易的發生時間具有較強的特點,集中在節日前后(主要為傳統節日,如春節、中秋),資金存款金額為整數或吉利數(8.8萬等)。
三、毒品洗錢:販賣毒品所得贓款絕大多數為涉毒高危地區如貴州、云南等地區人氏,匯款資金多為毒品單價的倍數,匯款地區與當地(云南、貴州、四川、廣東、廣西、甘肅等省區)毒品轉運路線重合。
四、走私洗錢:這種發生在外貿公司之間的洗錢行為表現為注冊皮包公司,開展顯失公平的進出口貿易,開展虛擬交易(包括虛報進出口價格或偽造有關貿易單據等方式)跨境轉移贓款。通過開展一些與標的極不相稱的進出口貿易,實現洗錢的目的,或者是以皮包公司偽造的經營業績,把犯罪收入變成合法的經營收入,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。
五、旅行支票:按照我國相關政策,海關會對于通關者攜帶的現金要求申報,未申報者超過限制者沒收,但不會對攜帶旅行支票者做金額的限制,重點在于無背書轉讓給第三者,因為支票被存入銀行兌現,最終會回到原發票人的手中,洗錢即成功。
六、非法集資洗錢:這種洗錢行為具有明顯的人群特征,一般以投資項目為噱頭,有人員指導或帶領老人、婦女、退休人員進行現金存款,有匯款單用途填寫“投資”如開戶時間、地點、網點比較集中,多筆資金從各地分散轉入,迅速提現,賬戶不留余額,牽涉人數多,但速戰速決。
七、非法傳銷洗錢:這種危害了幾代人傳銷模式進行的資金交易具有一定的周期性,資金網絡呈現“金字塔型”。
筆者認為,要讓洗錢行為無處遁形,需要提高對可疑交易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,牢固反洗錢的思想意識。只有加強業務學習,及時高效的發現洗錢線索,才能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和風險監控能力,將反洗錢各項工作落到實處。
金融機構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重地,建立合規文化,任重道遠。一個十年過去了,但在反洗錢征程的下一站,仍然大有可為。十年來,反洗錢實務操作雖得到有效的改善,但仍需進一步 “風險為本”反洗錢管理理念,創新工作方法,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聯動,完善信息共享機制,以高度的責任心,嚴格落實國家相關政策,嚴防死守,不折不扣履行好法律義務。(建行邵陽市分行 彭彬彬) |